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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犯詐騙罪緩刑是重犯嗎?

一、觸犯詐騙罪緩刑是重犯嗎?

觸犯詐騙罪緩刑是重犯嗎?

適用緩刑的條件有兩個:

1、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這些人所犯罪行比較輕,如果罪行較重,判處的刑罰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是累犯的,都不能適用緩刑。

2、所犯罪行情節較輕並有悔改表現,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是否可以適用緩刑的關鍵是看適用緩刑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對於不予關押確實不會危害社會的,才能適用緩刑。如果犯罪分子有可能危害社會,即使是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以及其他情況綜合加以判斷。

一般來説,犯罪情節較輕,犯罪分子的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放到社會上再進行危害社會的違法犯罪活動的可能性就小一些。對於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如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則犯罪分子雖然不在監獄服刑,但仍然要禁止其履行相應的政治權利,而且與緩刑同時執行。

對於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犯罪分子,可以對其判處緩刑。適用緩刑的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如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和罪犯的表現,不關押不足以教育改造和預防犯罪的,就不能適用緩刑;或者罪犯雖有悔罪表現,但判刑較重,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也不能適用緩刑。

犯罪嫌疑人涉嫌詐騙罪,一定要儘量爭取被害人的諒解,爭取符合減輕處罰的條件,在被判處的刑罰可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時候,那犯罪嫌疑人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判緩刑的。

緩刑,也稱為暫緩執行刑罰,是《刑法》上的一種刑罰制度。法院在刑事審判中,根據被判處刑罰的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如在考驗期內,滿足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將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因此,簡言之,緩刑是有條件地不執行所判決的刑罰。

二、緩刑考驗期限從什麼之日起計算?

1、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由於規定的“判決確定之日”在如何理解上有分歧,司法實踐中,緩刑考察機關從何時開始計算緩刑考驗期限並未統一,有的從法院判決書上載明的日期起計算,有的從法院判決書宣判之日起計算,有的從判決書交付執行之日起計算,有的從法院從法院判決書發生效力之日起計算。

2、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訴或者抗訴後,經二審維持原判的,則應從二審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進行考察,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如果一審宣判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待判決生效後再依法交付考察。

如果行為人帶着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實施了詐騙行為的話,在達到了詐騙罪的刑事立案標準時,就會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之後人民法院在對行為人定罪量刑的時候,會結合行為人的詐騙數額等因素來綜合作出判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判處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