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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在看守所能保釋嗎

一、敲詐勒索罪在看守所能保釋嗎

敲詐勒索罪在看守所能保釋嗎

1、敲詐勒索構成犯罪的人只要具備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取保。行為人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財物,或存在多次敲詐勒索情節的,構成敲詐勒索罪;但由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較輕,或嚴重患病、處於孕期或哺乳期,取保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或羈押期限屆滿仍未結案有必要取保的,則可以取保候審。

2、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二、敲詐勒索罪犯罪數額怎麼認定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2千元至5千元為起點;

2、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3萬元至10萬元為起點。

3、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30萬元至50萬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因此,敲詐勒索罪一般的立案金額為2000元-5000元以上。

根據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四)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五)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敲詐勒索罪的量刑主要是根據涉案的金額以及情節的嚴重程度來進行判斷,如果情節不嚴重的話,那麼有可能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條件是針對於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但採取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