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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什麼情況可以減刑?

通常什麼情況可以減刑?

減刑是在原來判處的刑罰的基礎上,根據犯罪分子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將其原判刑罰予以適當減輕。那麼根據犯罪分子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現,通常什麼情況可以減刑呢?換言之怎樣的罪犯才可以被減刑?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進行詳細解答。

一、什麼情況可以減刑

《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二、入獄多長時間可以減刑

(一)被判處五年以上的,一般在執行一年半以後可依法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相隔二年以上;

(二)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二年至三年,第二次減刑時,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

(三)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比照前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

(四)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執行二年後方可減刑;

(五)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緩期二年執行期間不得減刑,二年執行期滿可減刑。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我國法律中規定,罪犯減刑沒有次數限制,只有符合條件,那就是可以多次減刑。不過同時也要求,一般情況下每次減刑是不得超過一年的,當然如果確實有重大立功的話,則可以適當的多減刑一些。具體什麼情況可以減刑,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標籤: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