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責任事故罪如何處罰
一、重大責任事故罪如何處罰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裏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主體概括為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雖然刑法對本罪的主體範圍做了大體的規定,但是,結合複雜的實際情況來看,刑法的規定在一些問題上是欠明確的,因此,有必要根據刑法規定本罪的精神進行具體的分析。
二、如何正確認定重大責任事故罪
(一)本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的區別
危險物品肇事罪雖然是一般主體的犯罪,但是廠礦企業職工因為違反有關危險品的生產、運輸、使用的管理規定,而造成責任事故的,應當以危險物品肇事罪處理。
1、主體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體是單位,即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企業職工。
2、行為方式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工程質量事故;而重大責任事故罪是職工或者生產指揮人員違章作業造成安全事故。
(二)本罪與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區別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有關單位不重視勞動者的安全,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對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因而發生事故的情況。設置本罪名意在保護勞動者的利益,懲治違反《勞動保護法》的單位。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則是針對職工違章作業造成事故進行懲罰。
(三)責任事故型過失犯罪與日常生活型過失犯罪的區別
1、發生的場合不同。責任事故型過失犯罪一般發生在業務活動中,具有業務過失性質;日常生活型過失犯罪則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由於日常生活不夠小心謹慎而導致嚴重後果,屬於普通過失。
2、主體不同。責任事故型過失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比如廠礦企業的職工和鐵路、航空職工;日常生活型過失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3、行為特點不同。責任事故型過失犯罪通常違反業務規章;日常生活型過失犯罪通常違反生活常理。
重大責任事故罪與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之間側重點是不同的,前者是針對職工在生產作業過程中,因為違章操作而造成嚴重事故,進而作出的處罰。至於後者,則是針對單位忽視勞動者安全問題,在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情況下,對存在的事故隱患沒有采取措施,從而造成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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