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追訴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一、刑事案件中的追訴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不滿1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對於“法定最高刑”的確定,應根據刑法規定的條款和量刑幅度,按法定最高刑來計算追訴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罰分別規定有幾條或幾款時,按其罪應適用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期限。
二、刑事追訴時效如何計算
(一)即成犯追訴時效的計算
即成犯追訴期限是“從犯罪之日起計算”。所謂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由於刑法對不同種類和形態的犯罪所規定的構成要件不同,因而其犯罪成立之日的計算標準亦相應不同:
1、行為犯或以某種危害結果的發生為既遂構成所必需的犯罪,應從犯罪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
2、危險犯,應從實施危險行為之日起計算。
3、預備犯,應從預備犯罪之日起計算。
4、中止犯,應當分別情況予以確定:如果是在着手實行犯罪後中止犯罪,應從犯罪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如果在預備階段中止犯罪,則應從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連續犯和繼續犯追訴期限的計算
根據刑法第89條的規定,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時效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由此可見,連續犯和繼續犯追訴期限的計算標準,為“犯罪行為終了之日”。
由於連續犯和繼續犯的具體特徵不同,各自的“犯罪行為終了之日”也不同。連續犯以連續實施數個相同行為為目的,每一個行為都可單獨構成犯罪。所以,連續犯的犯罪行為終了之日,就是指最後一個犯罪行為成立之日。繼續犯,是指一個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於持續狀態。因此,繼續犯的犯罪行為終了之日就是持續狀態結束之日。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刑事犯罪的追訴時效是依據法定最高刑確定的,例如最高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後,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已經立案的不受追訴時效限制。同時要注意,追訴時效一般從犯罪之日起計算,但如果是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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