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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既遂如何處罰?

一、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既遂如何處罰?

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既遂如何處罰?

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既遂將會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張以上的,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應予立案追訴。

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特徵是什麼?

1、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對象是信用卡資料信息。

2、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3、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為犯罪對象。

信用卡信息資料是關於髮卡行代碼、持卡人賬户、密碼等內容的加密電子數據,由髮卡行在髮卡時使用專用設備寫入信用卡磁條中,成為POS機、ATM機等終端機識別合法用户的依據,是行為人實施信用卡偽造犯罪的重要資料,因而,竊取、收買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為屬於偽造型信用卡犯罪的上游行為。客觀行為方式包括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三種方式。

“竊取”是指行為人以自以為祕密的方法取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其方法具有多樣性,可以是窺視,也可以是破解;“收買”是指行為人以有償的方式獲得他人出賣的信用卡信息;“非法提供”是指將通過非法或者合法手段獲取的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資料轉讓他人。立法並未對非法提供行為的有償性作出規定,但基於刑法解釋合理性的要求,無論行為人以無償還是有償的方式將他人信用卡信息轉讓的均應認定為轉讓行為。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竊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資料行為的,應當從重處罰。

違反法律當中的規定,如果提供信用卡信息構成既遂的,將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畢竟這樣的一種行為已經嚴重的侵犯到我們國家的信用卡管理秩序。如果收買或者是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資料,都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調查,畢竟這是屬於一種涉嫌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