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鬥歐型故意傷害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相互鬥歐型故意傷害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裏是指實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為又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故意傷害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
(二)、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正當防衞造成傷害而未過當的,醫生對病人截肢治病等。經被害人同意的傷害,是否合法,要做具體分析。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
(三)、主體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其中,已滿14週歲末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
只要相互鬥毆的行為造成他人受傷,可構成故意傷害罪,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但是在鬥毆的過程中,雙方均受傷,需要根據現場的證據和傷情來定罪量刑,如果雙方因為民事糾紛而打架鬥毆並且傷情很輕,則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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