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阻礙解救被拐賣兒童罪的要件有哪些?
一、構成阻礙解救被拐賣兒童罪的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其不但侵犯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信譽,而且還侵犯了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其侵害的對象由其所侵害的客體的多重性所決定,亦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法正在執行解救公務活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協助執行解救活動的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被拐賣、綁架的婦女或兒童。
(二)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被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所謂利用職務,是指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範圍主管、負責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工作的便利,而不是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便利阻礙解救工作。
(三)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範圍是非常寬泛的,但只有那些負有特定的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必須是直接故意。行為人既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在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也希望發生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未獲解救的結果。如只是認識到自己行為可能阻礙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但主觀上並不希望發生這種結果的,不構成本罪,導致嚴重後果的,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二、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1)利用職權,禁止、阻止或者妨礙有關部門、人員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拐賣、綁架者或者收買者通風報信,妨礙解救工作正常進行的;
(3)其他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綜合上面所説的,阻礙解救被拐賣的兒童這種行為是會進一步增加兒童生命危險,只要實施此行為就會構成犯罪,因此,執法人員就會從主體、主觀、客體、客觀方面來進行認定,其目的性就是為了讓違法者為自己的行為負出該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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