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盜竊未遂司法解釋有什麼?
一、關於盜竊未遂最新司法解釋有什麼?
盜竊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種。《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對犯罪未遂的定義是:“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這是對犯罪未遂從主客觀兩個方面總的原則性界定。這一原則性界定也同樣適用於盜竊未遂,即盜竊者實施盜竊時在客觀上“已經着手”,但又“未得逞”,是盜竊未遂。
盜竊既遂是盜竊罪的完成形態,盜竊未遂是盜竊罪的未完成形態。接觸説以行為人是否接觸到財物為標準;藏匿説以行為人是否已把被盜財物藏匿起來為標準;控制説以行為人已獲得對被盜財物的實際控制為標準;轉移説以行為人是否已將被盜財物移離原在場所為標準;失控説以被盜財物的所有人或佔有、使用、保管人是否實際喪失對該財物的控制為標準。
二、認定盜竊罪提供什麼證據?
偷竊,即指行為人採用他人難以察覺的方式而趁人不備竊取他人財物。此種行為因為侵犯他人的財產權而為法律所規制,構成犯罪。
法律上規範認定盜竊罪具體證據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以及證實盜竊罪犯罪事實構成應當具備的證據要素和證據要求程度的規則和尺度。它對認定盜竊罪的證據從數量和質量方面提出要求,只有符合盜竊罪證據標準的案件才能定罪,是一種認定盜竊罪的最低證據標準。設計一類具體犯罪的證據標準應當兼顧兩個方面:其一,證據標準應當準確、全面、合法。其二,證據標準應當適合司法活動的工作特點和司法人員的思維規律,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方便司法工作人員使用。因而,制定盜竊罪的證據標準,應以盜竊罪的犯罪構成為主線,以刑事訴訟證據種類為表現形式。
盜竊未遂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盜竊是指行為人採取他人難以察覺的方式,趁人不備,竊取其財物的行為。盜竊罪的具體證據能夠證實盜竊罪犯罪事實,法律上對於盜竊罪的證據,從數量和質量方面提出了要求,只要符合盜竊罪證據標準的,都可以按照盜竊罪進行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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