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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刑事拘留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一、刑事拘留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不屬於。

根據法律規定,刑事拘留並不屬於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刑事拘留主要還是由自身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屬於法定解除事由,出現不可抗力時,當事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

刑事拘留不是處罰,它是辦理刑事案件時,暫時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以利於案件辦理和防止嫌犯繼續危害社會,這個期限1~37天不等,到期要麼放人,要麼變更為逮捕或監視居住。

刑事處罰要重於行政處罰。行政處罰不留案底,一般不影響政 審。而刑事處罰是有案底的。因為刑事拘留意味着可能會判行,所以刑事拘留重於行政拘留。司法拘留與行政拘留相當。

刑事拘留只是一個臨時性的強制措施,並不意味着刑事案件的終結。如當事人被法院認定為有罪並判處刑罰,對以後的工作肯定會有影響;如僅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後因情節輕微沒有被刑事追訴,則影響不大.

二、被刑事拘留一般拘留多少天

不超過37天。

刑事拘留37天后可以有以下幾種處理結果:

1、逮捕,事實清楚,證據充足,經檢察院批准逮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釋放,針對的是無罪或證據不足的情形,即沒有證據證實或證據不足以證實其所涉的罪行。

3、釋放,同時處行政拘留(可以折抵,不需要再執行行政拘留),針對的是罪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要追究行政責任。

4、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針對的是沒有逮捕必要和證據不足,需要繼續偵查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公安機關檢察院在對受理的案件偵查過程當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的時候,可以對嫌疑人採取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式,也就是刑事拘留,但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長是不超過37。時間一到必須要做出相應的措施,比如釋放或取保候審。刑事拘留並不屬於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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