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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婦女賣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一、組織婦女賣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組織婦女賣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組織婦女賣罪的量刑規定是根據《刑法》358條的規定,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實施組織賣淫過程中,只要劇透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之一的,就可以被認定為屬於組織賣淫罪的共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定,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

二、組織賣淫罪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姦後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處罰。

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控制多人賣淫是組織賣淫罪實行行為的本質特徵,這種控制指的是管理,並非指人身控制,比如對賣淫行為採取統一定價、統一收費,再按照事先定好的比例將報酬分發給賣淫者。

容留賣淫罪,是指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的行為,容留賣淫罪中的容留是一種單純地為他人提供場所,容留者與賣淫者沒有控制與調度的關係,對於賣淫活動的具體事項,比如價格,等等均與行為人無關。

從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很多的人對於賣淫行為的法律規定可能並不是特別,很多人僅僅認為它可能是一種違法行為,但不認為是犯罪。但實際上,如果存在組織賣淫或容留賣淫的,都會構成《刑法》當中的犯罪行為。

標籤:賣罪 婦女 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