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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放火罪、放火罪判幾年

什麼是放火罪、放火罪判幾年

放火罪是我國刑事法律中比較特殊的一個罪名,它的最高刑可以達到死刑,並且年滿14週歲就能夠構成本罪,所以對於放火罪的認定一直以來受到不少關注,對於本罪的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的必須搞清楚,否則很可能波及到涉案人員的合法權益。定罪準確是量刑準確的前提,為了最終實現量刑公正,需要首先正確把握放火罪本身。那麼,什麼是放火罪?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進行詳細解答。

一、什麼是放火罪

(一)放火罪的概念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放火罪的構成特徵

犯罪構成的角度來看,放火罪包含如下構成要件:

1、犯罪客體

放火罪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種,其犯罪客體是公共安全,既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權益。

2、犯罪客觀方面

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犯罪主體

一般主體,並且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本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犯罪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是故意,其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二、放火罪的預備、未遂與中止如何認定

(一)放火罪的預備與未遂

認定行為是屬於未遂還是預備的標準在於行為人是否已經“着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行為。“着手”是指:

1、行為必須是接觸或者接近了犯罪對象,對犯罪客體構成了直接的侵害或者威脅;

2、行為本身具有導致犯罪結果產生的性質,即如果不是主觀方面的原因,而任其發展下去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

3、行為與預備行為相比,能直接的揭示行為人的犯罪意圖。

對放火罪而言,拿火柴的動作則是預備行為;開始點火,則屬於已經“着手”。

(二)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中止

對放火罪而言,其既遂與未遂的界限在於是否點火,從被點物開始獨立燃燒時即構成犯罪的既遂。在用火柴點火時被風吹滅被抓住則是未遂。所以危險犯有既遂與未遂之分,其標準在於危險狀態是否達到一定程度,即刑法規定的危險狀態。

一般而言,犯罪既遂以後就不存在犯罪的中止問題。但是,對危險犯的認定時,從危險犯到實害犯的狀態有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雖然行為人本人停止了自己的積極主動的實行行為,但犯罪並沒有靜止下來,犯罪仍在行為人的控制和掌握之中,犯罪形態是不確定的。因此,被點燃物獨立開始燃燒不是表明犯罪已經構成既遂,而犯罪行為仍然在發展過程中。犯罪形態作為一個停頓的點,此時既然沒有停頓下來就不能認為是犯罪的既遂。此時,可以認定為犯罪的中止。

根據中止犯的概念,在犯罪構成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的,是犯罪中止。而在這一轉變的過程中,如果被點燃物已經燒掉很多甚至一大半,則是犯罪既遂,而且是實害犯的既遂。

三、放火罪判幾年

根據刑法規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放火行為沒完成,按照刑法規定,可以有相應的從輕、減輕和免除處罰的待遇。

放火罪的預備、未遂與中止如何認定?看到這裏,相信您已經成竹在胸。如果您還有疑問或者進一步的需求,比如對於作為放火罪主觀方面的故意如何理解,放火罪的間接故意怎樣成立,或者對於在確定放火罪的預備、未遂與中止之後刑事責任會發生哪些變化,到底是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這種時候建議您不妨諮詢一下刑事辯護律師,讓他們為你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

標籤:放火 罪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