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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放火行為怎麼處理,如何認定放火罪

一、一般放火行為怎麼處理

一般放火行為怎麼處理 如何認定放火罪

1、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包括兩種情況:

(1)放火行為沒有造成任何實際損害後果;

(2)放火行為造成了一定的實際損害後果,但並不嚴重。在這兩種情況下,只能根據本條的法定刑處罰。

只有當放火行為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時,才能根據本法第115條的法定刑處罰。

二、如何認定放火罪

1、區分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為的界限

一般放火行為,是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為,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因此,它們的根本區別,不在於是否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而在於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後者不危害公共安全。從理論上説,界限不難區分。

2、區分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放火犯通常以燒燬目的物為犯罪目的。但是,判斷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不應以犯罪目的是否達到為標準,而應以行為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為標準。

3、區分放火罪與意外火災的界限

意外火災,是指由於不預見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如然山火、雷電、地震以及其他不能預見和抗拒的原因引起的火這種火災的發生,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有的還與行為人的行為有關,但行為人主觀上既無故意,又無過失,因此,不構成犯罪。

4、區分放火罪與放火燒自己財物而又不危害公共安全的為的界限

法律上講,任何人對屬於自己的財產都有處分權。包括將其毀壞,使其失去使用價值或者價值。但是,這種權利的性質是以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為前提的。只要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放火燒自己的財物,就屬於處分個人所有財產的範疇,不構成放火罪。反之,構成放火罪。

5、區別一罪和數罪

行為人在實施殺人、強姦等犯罪後用放火的方法焚燬罪跡的,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如果行為人消滅罪跡的放火行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按所犯的罪從重處罰,不另以放火罪實行數罪併罰;如果行為人消滅罪跡的放火行為是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則應另以放火罪與前行為構成的犯罪實罪並罰。

6、區分放火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如果人以放火為手段殺害或傷害特定的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如果行為人雖以放火為手段殺傷特定的人,但同時可能造成火災危害公共安全的,應以放火罪論處。

7、區分放火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等罪的界限

如果行為人以放火為手段,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煤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和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雖然具有本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徵,但因法律對這幾種罪已作了專門規定,因此,應分別適用本法第116條、第117條、第118條和第124條,以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論處。

8、區分放火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

如果行為人以放火為手段毀損公私財物,沒有造成重大損失,也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如果行為人放火燒燬公私財物,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應以放火罪論處。

在現實生活中,行為人放火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但不論出於何種動機,都不影響放火罪的成立。但是,查明放火的動機,對於正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態度,是定罪量刑的關鍵。另外,認定構成了放火罪之後,即使沒有造成嚴重的損害後果,也是會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間對行為人進行處罰。

標籤:認定 放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