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與介紹賄賂罪如何界定?
一、行賄與介紹賄賂罪如何界定?
行賄是行為人自己賄賂,介紹賄賂是幫行賄人賄賂。介紹賄賂是指向國家工作人員實施介紹賄賂,情節嚴重,從而構成的犯罪。介紹賄賂罪是指,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介紹賄賂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介紹賄賂罪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既不包括其他非國家工作人員,也不包括單位。
(二)客觀要件
介紹賄賂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實施溝通、撮合,促使行賄與受賄得以實現的行為。即為行賄受賄雙方“穿針引線”,促使雙方相識相通,代為聯絡,甚至傳遞賄賂物品,幫助雙方完成行賄受賄的行為。介紹賄賂行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如果只是口頭表明引見,並沒有具體實施撮合行為,或者已經使行賄、受賄雙方見面,由於某種原因,賄賂行為未進行的,均不能構成介紹賄賂罪。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介紹賄賂數額不滿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使行賄人獲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
(2)3次以上或者為3人以上介紹賄賂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介紹賄賂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主體要件
介紹賄賂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四)主觀要件
介紹賄賂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撮合的是行賄、受賄行為而有意為之。一般都具有從中謀取私利的目的對於出自親友關係,或者其他非物質利益的考慮,自願介紹賄賂的,一般不影響介紹賄賂罪的成立。其中情節較輕,危害後果不嚴重的,也可以不按犯罪論處。
行賄與介紹賄賂罪都是性惡劣的違法犯罪的行為,這兩種行為都將會對我國的良好社會秩序和國家的財產安全構成極大的威脅,因此會結合涉案情節的嚴重程度以及涉案金額的大小對犯罪嫌疑人處以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的處罰和不同金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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