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中拘役與有期徒刑的合併規則是怎樣的?
一、數罪中拘役與有期徒刑的合併規則是怎樣的?
1、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2、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3、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二、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區別是什麼?
1、適用對象不同
有期徒刑既適用於罪行較重的犯罪分子,又適用於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拘役只適用於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
2、執行場所不同
有期徒刑的執行場所是監獄或其他勞改場所,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3、期限不同
有期徒刑的期限長、起點高、幅度大,有期徒刑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適用於罪行較重和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拘役的期限短、起點低、幅度小,拘役的刑期較有期徒刑短,適用於罪行較輕的罪犯。
4、待遇不同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無償勞動,接受教育改造;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5、法律後果不同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滿後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論處;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滿釋放或赦免後,再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則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對於觸犯了多個刑事罪名的公民,法院可能需要分別審理各罪名、並分別作出處罰,然後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確定最終的刑罰。若法院審理案件後,發現刑事案件被告需要承擔有期徒刑、拘役的,法院會直接判決其承擔有期徒刑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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