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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拘役後管制算數罪併罰嗎?

一、有期徒刑拘役後管制算數罪併罰嗎?

有期徒刑拘役後管制算數罪併罰嗎?

並不算,如果一名被告人身犯兩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或分別被判處拘役刑和管制刑,應當如何數罪併罰,刑法並未明確規定。針對此種情況,應當採取吸收原則。

如該被告人犯兩罪分別被科以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煿苤菩蹋牐即選擇有期徒刑作為執行刑罰,如該被告人犯兩罪分別被科以拘役刑和管制刑,則選擇拘役刑作為執行刑罰,管制刑被拘役刑吸收。理由如下:

1、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均系主刑,不適用附加刑與主刑並罰時的併科原則。

2、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系三個不同刑種,不適用同種主刑之間並罰時的限制加重原則。

3、吸收原則的範例是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為不同刑種,這三種刑種合併執行時即是最重的刑罰吸收較輕的刑罰,這種並罰方法對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並罰時是最有力的借鑑。

4、刑罰的最終目的是教育和改造罪犯。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的罪犯主觀惡性相對較小,較易改造。並罰時採取吸收原則能較好地體現刑法懲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功能。

二、無期徒刑最高多少年?

1、無期徒刑最多20到22年之間,當然這是説沒有再犯新罪。

2、若再犯新罪,則作如下執行:

原判無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的,應對所犯新罪依法作出判決,其處理程序可以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如果新罪應判處有期徒刑,在判決中除寫明刑期外,仍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在宣告判決後,可向該罪犯服刑的勞改單位和負責起訴及監督該勞改單位的檢察機關説明,由於刑法和刑訴法的規定,經反映、請示後,目前仍只能如此。但可以請他們考慮:

(一)由於該罪犯在無期徒刑服刑期間又犯新罪,在最近期間其他無期徒刑罪犯減刑時,他不能減刑。

(二)今後,經過一定的時間,如果該罪犯確實遵守法律、監規,老實勞動改造,並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還是可以考慮給予減刑。但在什麼時候減刑,減刑減到什麼程度,都要把該罪犯曾犯新罪的情況考慮進去

(三)在一些情況下無期徒刑是可以減刑的。

有期徒刑拘役後管制算不數罪併罰,在服刑期間沒有犯新罪,無期徒刑最高可判處22年。若在服刑期間有立功表現的,可以辦理減刑手續。假釋適用於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因身體原因不能給予服刑的,由監獄同意向法院提出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