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監獄外執行與緩刑的區別是什麼?

監獄外執行與緩刑的區別是什麼?

一、監獄外執行與緩刑的區別是什麼?

1、範圍不同,監外執行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緩刑適用的範圍則小於監外執行。

2、執行情況不同,監外執行以有礙關押執行的法定情況,也就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為條件。而緩刑則是以不致再危害社會為條件。

3、執行方法不同,監外執行是在判決確定以後才適用的變通執行方法,在判決宣告和刑罰執行期間均可適用,並不具有考驗期。而緩刑則是附條件的不執行原判決刑罰的制度,在判決刑罰的同時即可宣告。

4、執行條件不同,適用監外執行的條件一經消失,即應收監執行,差別只是執行的場所不同。而緩刑只有在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被發現漏罪,或者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的,才能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刑罰,除此以外不再執行原判刑罰。

二、監外執行的執行方式是什麼?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實行社區矯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構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

對於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構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公安機構,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執行的公安機構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並遵守有關的規定。

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對於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裁定的同時決定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該罪犯的收監,應當由負責執行的公安機構通知人民法院將該罪犯依法交付執行。如果罪犯是在執行過程中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構應當通知監獄等執行機構收監。

暫予監外執行過程中罪犯刑期屆滿的,應當由原關押監獄等執行機構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或其他執行機構。

監外執行和緩刑有四點的差異,對犯人進行監外執行,需要社區負責矯正,基層的組織協助進行監督,由司法機構進行批准,患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生活不能自理,在懷孕期或者哺乳期的犯人,由監獄進行申請,法院批准之後,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標籤:緩刑 執行 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