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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緩刑與拘役怎麼判定?

被判緩刑與拘役怎麼判定?

一、被判緩刑與拘役怎麼判定?

緩刑通常是屬於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的暫緩執行,具體有以下的區別:

(1)適用對象不同。有期徒刑既適用於罪行較重的犯罪分子,又適用於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拘役只適用於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

(2)執行場所不同。有期徒刑的執行場所是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3)期限不同。有期徒刑的期限長、起點高、幅度大;拘役的期限短、起點低、幅度小。

(4)待遇不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無償勞動,接受教育改造;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5)法律後果不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犯一定之罪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構成累犯;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除犯危害國家安全罪以外,原則上不構成累犯。

二、拘役和緩刑哪個罪輕?

拘役屬於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的一種刑罰。緩刑在判處了犯罪分子刑罰之後,暫不執行刑罰。

拘役是刑罰,而緩刑是一種刑罰執行方式,應該是不能準確的來比較,通常來説被判拘役的會輕一些。

被判拘役的也可以適用緩刑,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因此拘役和緩刑哪個罪輕還真沒法比較。

三、緩刑的規定有哪些?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所以不管是判有期徒刑還是判拘役都是有可能被判處緩刑的,但是隻有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才能夠被判處緩刑,而且前提條件還必須有,當事人一定有了毀罪的態度,而且當事人的犯罪情節從程度上來講的確不是很嚴重,本來應該被收監的,或者是送到看守所裏面的,但是沒有馬上執行通常就是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