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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完拘役還能緩刑嗎?

被判完拘役還能緩刑嗎?

一、被判完拘役還能緩刑嗎?

對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據此可知我國緩刑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適用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可以説是緩刑適用的前提條件,不具備這一條件,緩刑的適用於就會無從談起。

1、必須是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可以考慮適用緩刑。其他主刑,如超過3年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都不能適用緩刑,因為處這些刑罰的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都是嚴重犯罪;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於不被關押,放在社會上一樣可以對其進行考察,沒有必要適用緩刑;對於附加刑,不管是獨立適用,還是附加適用,都不適用緩刑。

2、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其一,我國刑法規定的法定刑幅度比較大。絕大多數犯罪都掛有多個刑種或跨有較長刑期,如果依法定刑為準,就會使緩刑的適用範圍大大減少,不利於緩刑的積極作用的發揮。其二,依宣告刑為標準,更能體現緩刑的要求,實現緩刑的積極作用。

宣告刑較法定刑而言,更能體現具體犯罪的個性差異,因為宣告刑是法官在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的客觀危害及人身危險性的基礎上而綜合具體案情得出來的。緩刑適用的依據是在考慮犯罪客觀危害的同時,更加註重犯罪人主觀惡性的大小。如果犯罪人主觀惡性較大,再次犯罪的危險性很強,法官就會在法定刑幅度內處較重的刑罰,反之,就會處較輕的刑罰。

二、緩刑適用的標準是什麼?

1、犯罪情節是“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客觀標準

犯罪情節,通俗地講,就是關於犯罪的各種事實情況。作為判斷行為人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從而決定緩刑適用的犯罪情節,應以直接反應犯罪行為客觀危害情況的各種事實情況為準,不宜包括犯罪成立後,行為人的各種表現。換言之,這裏的犯罪情節應是側重於實施犯罪行為時及其以前行為人的各種主、客觀事實情況,包括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對象、犯罪手段、犯罪目的、犯罪動機、犯罪危害、犯罪數額等等。這裏的犯罪情節,不管其內容是表現主觀方面的問題還是反應客觀方面的問題,都是客觀存在事實情況,是已被固定下來的,易於把握的客觀情況。此時的犯罪情節,可以説是判斷“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客觀標準。

2、悔罪表現是“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主觀標準

對犯罪分子適用緩刑時,還要注意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罪犯的認罪及悔罪表現,反映了被告人歸案後的主觀惡性程度及認罪態度的好壞,被告人認罪,不僅如實交待自己的罪行,而且還積極檢舉他人的犯罪事實,同時被告人在交待了全部的犯罪事實後,陳述自己所犯罪的事實,主動採取措施減少、彌補或者挽回其所犯罪行所造成的損失,並在內心深處深刻認識所犯的罪行,有真誠的自我譴責、反省等才算是悔罪的表現,這也是在審判實踐中應注意和把握的標準。

判斷行為人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必須堅持客觀標準與主觀標準的統一,注意防止走向極端。《刑法》第72條規定,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在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中,如果是我國的犯罪行為人的條件,符合緩刑的條件的,此時人民法院是可以判處緩刑的,這就意味着罪犯不用實際到監獄服刑,此時是可以監外執行的,但是行為人也是需要在考驗期內遵守相關的規定的。

標籤:緩刑 拘役 被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