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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賣假藥了判刑嗎

不知情賣假藥了判刑嗎
不知情賣假藥理論上不構成銷售假藥罪,如果在司法實踐案件審理過程中,無法證明行為人確實知道或應該知道銷售假藥,即不構成犯罪,不處刑罰。
銷售假藥罪的主觀要件是行為人的故意情節,即行為人知道自己銷售假藥並以此謀取利益。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會對行為人是否不知道銷售假藥做出司法推斷,不能完全以行為人説的定論。如果判定為行為人應該知道的法定情形,則按銷售假藥罪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只要具有主觀故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即構成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於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於營利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主要表現為有意製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