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訴理由是怎麼規定的
一、刑事抗訴理由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抗訴理由並沒有特別的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有抗訴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二、抗訴和上訴的區別有哪些?
(1)主體不同:上訴是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以及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抗訴是與原審人民法院同級的人民檢察院。
(2)方式不同:上訴可以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進行;抗訴只能以書面方式通過原審人民法院進行。
(3)後果不同。只有被告人的上訴,二審人民法院進行裁判時,要受到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抗訴則不受此原則的限制。
三、刑事抗訴流程有哪些?
1、通過原審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檢察院。
2、原審法院在抗訴期滿後3日以內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3、上級檢察院認為抗訴正確的,支持抗訴;認為抗訴不當的,應向同級法院撤回抗訴,並通知下級檢察院。
四、刑事案件啟動抗訴程序後二審的審理結果有哪些?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綜上所述,雖然法律沒有規定刑事抗訴的理由,但對於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來講,如果沒有證據證明一審的判決有問題,檢察院不會啟動抗訴程序,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請抗訴,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之後,檢察院對抗訴申請的審查時間是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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