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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退偵兩次後還會受理嗎?

檢察院兩次退偵之後,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刑事案件退偵兩次後還會受理嗎?

案件退查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或出庭公訴過程中,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將案件依法退回偵查機關或偵查部門進一步查清事實,補充證據的訴訟活動。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對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審查後,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向偵查部門提出補充偵查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必要時也可以自行偵查,可以要求偵查部門予以協助。

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刑事案件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首先公安機關在對案件進行調查完畢之後,要向檢察院進行申請相關的起訴。檢察院在進行起訴時,會對案件進行審查,如果審查不通過,將會重新打回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兩次退回偵查則不予進行起訴。

標籤:受理 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