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民警是否構成玩忽職守罪?
一、合同制民警是否構成玩忽職守罪?
可以構成,合同制民警在依法執行公務期間,屬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應以國家機構工作人員論。對合同制民警在依法執行公務活動中的玩忽職守行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玩忽職守罪構成條件的,依法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以上規定合同制民警是可以構成玩忽職守罪的主體的,但是合同制民警在依法執行公務活動中的玩忽職守行為,符合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的才追究刑事責任,就是説有違反國家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玩忽職守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因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等因素,此外,還應與工作失誤相區分,因為工作失誤也會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二、如何認定玩忽職守罪?
法律上對玩忽職守罪的認定標準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玩忽職守罪與工作失誤的區別:
第一、客觀行為特徵不同。工作失誤是履行了職責。玩忽職守罪是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
第二、危害結果發生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誤因制度不完善,工作人員業務素質較差,缺乏工作經驗,因而方法不對,導致錯誤發生,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而玩忽職守罪則是違反規章,工作不負責等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
三、玩忽職守罪怎麼處罰的?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上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徇私舞弊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玩忽職守罪的判刑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據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構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這種情況是涉嫌玩忽職守罪的,因為合同制民警是可以構成玩忽職守罪的主體的,如果要對玩忽職守的主體進行刑事處罰的話,還需要滿足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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