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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他人時用偽造證據是詐騙罪嗎

起訴他人時用偽造證據是詐騙罪嗎

一、起訴他人時用偽造證據是詐騙罪嗎

涉嫌誣告陷害罪,而不是詐騙罪。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二、民事訴訟偽造證據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

其行為往往使當事人逃避法律制裁,或者冤枉無辜,使他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受到侵犯。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是:為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提供幫助。

所謂毀滅證據,是指將證據銷燬、徹底破壞,使證據完全消滅或者完全喪失證據的作用,如:燒燬足以有犯罪的物證,消除犯罪現場的血跡,等等。

所謂偽造證據,是指製造虛假的證據,對證據內容進行篡改,使其與真實不符。如:製造虛假的書證、物證、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等等。行為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既可以表現為共同直接實施各種毀滅或偽造證據的行為,亦可表現為出謀劃策、提供工具等,幫助的形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

無論行為人採取那種手段,其主觀目的都是為了幫助當事人逃避法律責任,或者意圖加害他人,減輕當事人的責任,通過阻止司法機關獲取案件真實情況來達到幫助當事人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上述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

3、本罪行為人在主觀上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心理狀態。

在認識因素上,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在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而且所實施的行為危及國家機關審判活動的公正性,仍決意要實施。在意志因素上,行為人一方面希望或放任自己的行為能夠為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提供方便,另一方面亦希望或放任通過自己的幫助,使當事人能夠順利地逃避法律制裁並造成一定的結果。放任結果發生,主要指不作為的幫助行為。

4、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起訴他人時提供虛假偽造的證據就構成了犯罪,起訴人要被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造成的後果非常嚴重的話,行為人會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起訴時當事人要如實的提供證據來維護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