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刑六個月屬於拘役嗎?
判刑六個月屬於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訴訟案件的司法判決應當由審判機關根據犯罪事實來進行認定,並依據相關法律適用對犯罪分子進行判決,判刑六個月的情況是比較多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執行規定也是不一樣的。
犯罪分子被法院判處六個月的拘役也住看守所的,因為拘役本身刑期較短,還存在被之前羈押抵扣刑期的情況,因此,被判處拘役的,不會被送至監獄服刑,而是在就近的看守所執行。在拘役期間,罪犯還享有定期回家探視的權利,看守所會做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在公安拘役所或看守所執行。實踐中,因拘役時間較短,且審判前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經過偵查、起訴和審判,刑期大都折抵差不多了,剩下的時間已經寥寥無幾。所以,拘役一般在看守所執行。判決生效後,拘役的執行由法院通知看守所,看守所按照已決犯和未決犯分押的原則,辦理換押手續。期滿按規定予以釋放。拘役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一年。被判拘役,刑期從人民法院的判決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條 【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在我國的刑事案件的最終判決作出之後,此時我國的犯罪行為人就是要被執行刑罰的,有可能被判處拘役、管制,也是有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但是無論是犯罪行為人被判處何種刑罰,此時都是要求犯罪行為人遵守相關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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