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會異地抓人嗎?
一、故意傷害會異地抓人嗎?
很有可能會異地抓人。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已經構成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刑罰,警方是會跨市抓人的,在抓捕嫌疑人之後,會按照以下方式進行判刑: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裏是指實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為又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具體説來,即在《刑法》條文標有“致人重傷”、“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等字樣的犯罪,應當按照《刑法》各該條的規定,定罪量刑,不再適用本條的規定。
例如,放火、決水、爆炸、投毒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115條定罪量刑;強姦婦女或者姦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傷的,按第236條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按第238條定罪量刑;搶劫致人重傷的,按第263條定罪量刑。
二、故意傷害的訴訟方式有哪些?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案件既可以是公訴案件又可以是自訴案件。
(一)公訴
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的案件,以及對於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涉嫌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而提請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訴訟活動。這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訴訟權利,通常稱為“公權”。對於故意傷害造成重傷以上的案件應當公訴。
(二)自訴
自訴是公訴的對稱,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一些規定的故意傷害案通常被稱為輕傷案。
因此如果是存在着故意傷害,輕者可能是行政處罰,如果是比較嚴重的行為造成了嚴重的後果,通常是直接構成犯罪,如果當事犯罪嫌疑人不在本地,而在異地,那麼警察在證實需要對當事人進行抓捕之後就會異地抓人。所有的刑事犯罪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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