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吞公款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私吞公款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涉嫌貪污罪,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貪污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活動以及職務的廉潔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職務的廉潔性。在國有公司、企業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侵吞本公司、企業的財物,當然屬於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在中外合資和中外合作企業、股份制公司、企業中,中方和國有資產大都佔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其財產仍可視為公共財產,即使不佔主導地位和控股地位,其中一部分財產仍屬公共財產,因此,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業的財物,仍屬於侵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
因此,一般來説,貪污罪的對象是公共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所以,作為貪污罪客體物質表現有:一是公共財物;二是國有財物;三是非國有單位的財物。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這是貪污罪區別於盜竊、詐騙、搶奪等侵犯財產罪的重要特徵。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其職責範圍內主管、經手、管理公共財產的職權所形成的便利條件,假借執行職務的形式非法佔有公共財物,而不是因工作關係或主體身份所帶來的某些方便條件,如因工作關係而熟悉作案環境,憑藉工作人員身份進出某些機關、單位的方便等。所謂主管,是指具有調撥、轉移、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財產的職權,例如廠長、經理等具有的一定範圍內支配企業內部公共財產的權力;所謂經手,是指具有領取、支出等經辦公共財物流轉事務的權限;所渭管理是指具有監守或保管公共財物的職權,例如會計員、出納員、保管員等具有監守和保管公共財物的職權。行為人如果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而攫取公共財物的,就可構成貪污罪。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國家工作人員私吞公款的話,涉嫌的罪名是貪污罪,指的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進行侵吞竊取等非法的手段,佔有公共財物量刑標準最高可以處以由其土刑或者是死刑,並且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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