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罪數形態包括哪些內容
一、 刑法中的罪數形態包括哪些內容?
1.想像競合犯
想像競合犯,是指一行為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形態。想像競合犯是形式數罪,實質一罪。行為人雖然只實施一個犯罪行為,卻數次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即觸犯了數個罪名。在數次符合犯罪構成標準時,有若干要件重疊或交叉,因此它並非完整的數罪。由於該危害行為觸犯數個罪名是由觀念上的競合所致,而非實際和完整地構成數罪,故其實質上是一罪。
2.牽連犯
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個犯罪為目的,但其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情況,“牽連”是指本罪與他罪的牽連,本罪即行為人的目的犯罪觸犯的罪名,他罪指行為人的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觸犯的罪名。
3.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一個犯罪行為為另外一個犯罪行為所吸收,而失去獨立存在的意義,僅以吸收的那個行為論罪,對被吸收的行為不再予以論罪的犯罪形態。這種吸收關係的存在,是因為數個行為通常屬於實施某種犯罪的同一過程,彼此間存在密切聯繫,即在通常情況下,前行為可能是後行為發展的必經階段,後行為也可能是前行為發展的自然結果。
想像競合犯是形式數罪,實質一罪。行為人雖然只實施一個犯罪行為,卻數次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即觸犯了數個罪名。需要進行從一重從重處罰原則。
二、罪數判斷標準有哪些?
國外刑法學中,歷來存在着許多有關罪數判斷標準的學説,如行為標準説、法益標準説、因果關係標準説等。所有這些判斷罪數的觀點,存在着一個共同的缺陷,即僅以犯罪構成要件的某一要素或者某一方面為標準區分罪數,故其實際均未超出客觀主義或主觀主義的侷限性。運用這些以偏概全的標準,都無法對罪數問題作出合理的解釋。
我國刑法學以辯證唯物主義為指導思想,在全面剖析國外學者關於罪數標準學説的優劣利弊,吸收某些學説的合理成分的基礎上,普遍公認以犯罪構成標準説(主客觀統一説)作為區分一罪與數罪的基本理論。根據犯罪構成標準説的主張,確定或區分罪數之單復的標準,應是犯罪構成的個數,即行為人的犯罪事實具備一個犯罪構成的為一罪,行為人的犯罪事實具備數個犯罪構成的為數罪。
犯罪構成標準説,以犯罪現象的自身規律為出發點。貫徹了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以犯罪構成作為區分一罪與數罪的標準,可以在確保罪數判定的法定性、統一性和公正性的基礎上,體現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此外,犯罪構成標準説,不僅在罪數形態論領域貫徹了犯罪構成理論,而且為犯罪形態論的深入研究和健康發展提供了必要保障。所以,以犯罪構成標準説作為罪數判斷標準無疑是科學而合理的。
所以説,《刑法》中規定的想像競合犯開始,直到吸收犯作為結束,一共是三種形態,並且是缺一不可的,此外,數罪形態和數罪併罰是有明顯的區別的。區別犯罪嫌疑人犯了兩種罪名,只判處其中一種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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