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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合和數罪併罰有什麼區別?

一、競合和數罪併罰有什麼區別?

競合和數罪併罰有什麼區別?

(一)想象競合犯是一個犯罪行為觸犯數個罪名,但是依照比較重的罪處罰。而數罪併罰是實施了數個行為,分別構成幾個不同的犯罪,然後數罪併罰。兩者最大的區別在於犯罪行為數量的不同,想象競合犯是一個,數罪併罰是數個。

(二)想象競合犯也稱觀念的競合、想象的數罪,是指基於一個罪過,實施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犯數個犯罪客體,觸犯數個罪名的情況。例如行為人甲欲殺死某乙,開槍後不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輕傷,就屬於想象競合犯。我國《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的想象競合犯,但這一概念在《刑法》理論上一直是被承認的,併為司法實踐所普遍接受。

(三)數罪併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數罪,指一人犯幾個罪。各國刑事立法規定構成數罪的時間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規定發生在判決宣告以前,有的規定在判決確定以前,還有的規定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中國《刑法》規定,在判決宣告以前犯幾個罪的是數罪,但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數罪,應按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二、數罪併罰的規定有哪些?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並且數罪均已被發現時,根據《刑法》第69條的規定的數罪併罰的原則予以並罰,根據《刑法》理論的通説,對於同種數罪一般不併罰,而以一罪論處;但如果以一罪論處違反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則宜實行並罰。這種情況是最常見的,也最容易解決。

2、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的並罰。《刑法》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這種方法在《刑法》理論上稱先並後減。

實踐中還存在刑滿釋放後再犯罪並發現漏罪的情況。在處理被告人刑滿釋放後又犯罪的案件時,發現在前罪判決宣告以前,或者在前罪判處的刑罰執行期間,還犯有其他罪行,未經過處理,並且沒有超過追訴時效的,如果漏罪與新罪屬於不同種數罪,就應對漏罪與刑滿後又犯罪的新罪分別定罪量刑,並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如果漏罪與新罪屬於同種數罪,則原則上以一罪論處,不實行並罰。

中國《刑法》規定,在宣判以前犯了幾個罪的是數罪,但宣判以後以後,刑罰尚未執行完成又犯新罪的,也是數罪,應按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競合是一個犯罪活動觸犯多個罪名,處罰較重;而數罪併罰是實施了多個犯罪活動,構成幾個性質不同的犯罪。二者之間最大的區別就是犯罪活動數量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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