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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被取保候審算累犯嗎?

行為人被取保候審算累犯嗎?

一、行為人被取保候審算累犯嗎?

取保候審期間犯罪不算累犯。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由於是在取保候審期間又犯新罪,不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再犯新罪,所以不是累犯。應視為兩個獨立的罪名,數罪併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7)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屬於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期間犯罪不算累犯。但並不是當事人提出了申請,就一定能夠獲得取保候審的批准。此時相關機關會對條件作出審查,同時也會看選擇的取保候審的方式是否滿足。

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的規定中,每一種刑事強制措施都是有其適用的條件和範圍的,如果是不符合該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範圍和適用條件的,那麼就是不能對犯罪行為人適用的,就拿取保候審來説,只有符合法定條件的行為人才可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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