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能否取保候審?
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而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對於累犯來説,一般是不得取保候審,但是以下兩種屬於例外情形:
一是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二是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65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第77條、第78條對取保候審的條件、禁止性條件及例外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所以,累犯是否能夠取保候審,還需要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具體情況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累犯不適用取保候審
如果是累犯,原則上有累犯嫌疑的人如果取保候審很難保證“不致危害社會”,所以對有累犯嫌疑的人不應該適用取保候審。
也就是説通常情況下,累犯取保候審的難度較大,一般是不會辦理取保候審的。當然這也要看具體是什麼罪行,還需要看你犯罪的嚴重程度是怎樣的,建議諮詢專業的刑辯律師對具體案情進行分析比較好。
明確的規定能找到的有《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六十四條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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