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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能認定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中的“過失”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過失認定,主要看行為人是否有義務、有能力遇見到嚴重的危害後果的發生。

怎樣才能認定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中的“過失”

《刑事審判參考》第285號董博等提供虛假財會報告案中,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加榮、徐林文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該罪與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區別就在於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主觀方面要求的是故意,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

),但是控方未就二被告人對於所出具的嚴重失實的審計報告具有主觀明知提供相應證據,故法院不予支持。

同時,對於審計報告的嚴重失實,有充分證據證明劉加榮、徐林文二被告人有義務、有能力預見到,之所以未預見到完全系不正確履行職責所致,且由此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後果,故二被告人構成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在合理的範圍內確保會計報表審計報告的真實、合法性,是劉加榮、徐林文二被告人的法定職責。

根據《註冊會計師法》和《中國註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等規定,註冊會計師負有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投資者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的社會責任。

註冊會計師應當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審計業務,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會計處理方法的一貫性進行審計時,應當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出具審計報告,保證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註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應合理地保證會計報表使用人確定已審計會計報表的可靠程度。

劉加榮、徐林文二被告人在執行審計業務時,違背了獨立審計準則,未能遵循和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所出具的審計意見以未經核實或者委託利害關係人核查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存在嚴重的失職行為。

主要表現有二:

其一,被告人劉加榮兼任銀廣夏公司財務顧問的同時,委託被審計單位天津廣夏公司被告人董博等人向銀行、海關等代行審計詢證事項,嚴重背離了註冊會計師獨立審計的要求。

其二,在已發現銀廣夏公司、天津廣夏公司“利潤增長過快”、“涉外貨款以人民幣的形式收付”及購進原材料發票均是普通發票等反常、違法情況時,未採取必要的審計程序,實施有效的詢證、認證及核查程序,違反了《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號――會計報表審計》關於“註冊會計師在實施審計過程中,應當採用恰當的方法,包括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及函證、計算、分析性複核等,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及“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後,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的規定。

法院對二被告人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