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終身監禁什麼意思
一、刑事案件中終身監禁什麼意思?
終身監禁,是指對貪污、受賄行為,罪行極其嚴重,判處死緩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不得減刑、假釋的刑罰執行措施。
《刑法修正案(九)》在對終身監禁的立法技術上有三個方面的特點:
1、對《刑法總則》規定的刑罰種類未作修改,不將終身監禁作為新刑種。
2、《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後段)規定:“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在這裏,也沒有將終身監禁列入特大貪賄犯罪的法定刑。
3、在法條表述上體現終身監禁只是一種行刑方式。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這裏對終身監禁用的是“決定”而非“判處”,而且將其起始時點規定在死緩期滿減為無期徒刑之時,進一步表明立法者並非將終身監禁作為刑罰種類。
二、終身監禁的特點有哪些?
1、只適用於嚴重貪污、受賄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衡量應當適用終身監禁的;
2、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二年,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死刑緩刑執行二年期滿的的罪犯,可依法減為無期徒刑;
3、依法被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或假釋。
現在的法律制度中關於終身監禁的規定比較少,被判處終身監禁的案例也非常少,終身監禁有嚴格的適用條件,一般的貪污受賄犯罪不會被判處終身監禁的。涉嫌貪污受賄的犯罪嫌疑人能全部退贓,有良好的認罪態度或重大立功表現的,通常都不會被判處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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