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在哺乳期犯詐騙罪會服刑嗎?
一、女性在哺乳期犯詐騙罪會服刑嗎?
女性在哺乳期犯詐騙罪不會服刑,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0條第2款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63條規定: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可以取保候審;第115條第2款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7條規定: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可以取保候審;第90條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6條規定: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第80條規定:對已經逮捕的被告人,如果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人民法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一百九十三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二、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的行為。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以非法佔有他人的財產為目的,並且通過詐騙的方式獲得他人的財產,那麼是有可能構成詐騙罪的,當然了,在這過程當中如果婦女已經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那麼會被採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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