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盜竊未遂是不是犯罪?
一、盜竊未遂是不是犯罪?
盜竊未遂是不是犯罪,這是屬於犯罪的一種具體的形態。
只要實施了盜竊的行為就已經構成犯罪,是違法的行為。盜竊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種。《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對犯罪未遂的定義是:“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這是對犯罪未遂從主客觀兩個方面總的原則性界定。這一原則性界定也同樣適用於盜竊未遂,即盜竊者實施盜竊時在客觀上“已經着手”,但又“未得逞”,是盜竊未遂。
二、盜竊未遂與盜竊既遂的區別是什麼?
既遂與未遂的區分到底是社會危害性的區別。就盜竊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於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財物,而在於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
因此,即使行為人沒有控制財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對財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盜竊既遂,沒有理由以未遂論處。
例如,行為人以不法佔有為目的,從火車上將他人財物扔到偏僻的軌道旁,打算下車後再撿回該財物。
又如,行為人以不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放在浴室內的金戒指藏在隱蔽處,打算日後取走。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行為人後來由於某種原因沒有控制該財物,但因為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也應認定為盜竊既遂,而不能認定為未遂。
所應注意的是,在認定盜竊罪的既遂與未遂時,必須根據財物的性質、形態、體積大小、被害人對財物的佔有狀態、行為人的竊取狀態等進行判斷。
如在商店行竊,就體積很小的財物而言,行為人將該財物夾在腋下、放入口袋、藏入懷中時就是既遂;但就體積很大的財物而言,只有將該財物搬出商店才能認定為既遂。
再如盜竊工廠內的財物,如果工廠是任何人可以出入的,則將財物搬出原來的倉庫、車間時就是既遂;如果工廠的出入相當嚴格,出大門必須經過檢查,則只有將財物搬出大門外才是既遂。
又如間接正犯的盜竊,如果被利用者控制了財物,即使利用者還沒有控制財物,也應認定為既遂。
在我們看來,一概以行為人實際控制財物為既遂標準的觀點,過於重視了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但輕視了對合法權益的保護,過於強調了盜竊行為的形式,但輕視了盜竊行為的本質。
無論犯罪嫌疑人做出了哪一種違法行為,司法機關都是會對其的犯罪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然後根據涉案的具體情況和結果做出最終的判決,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犯罪行為後因為自身或者是客觀的情況沒有實施完成犯罪也是屬於犯罪未遂,會酌情減輕對其的處罰力度。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主觀上是非法佔有他人的財產,並且在客觀行為方面已經存在盜竊他人財產的行為,但是因為客觀因素導致沒有得逞的話,將會按照盜竊罪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也就意味着這仍然是屬於一種犯罪行為,並不是不屬於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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