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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侵權責任法採納違法性是合理的嗎?

一、我國《侵權責任法》採納違法性是合理的嗎?

我國侵權責任法採納違法性是合理的嗎?

《侵權責任法》已經失效,相關內容已經被現行的《民法典》所取代,按照《民法典》中的規定:採納違法性原則是合理的。刑事違法性是犯罪行為所具有的違反刑事法律禁令的特徵。犯罪’基本特徵之一。行為如果缺乏違法性的特徵,則不構成犯罪。因為刑事違法性是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的法律表現,是犯罪行為所必不可缺少的形式特徵。

二、侵權責任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1、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2、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3、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4、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5、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6、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7、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8、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的規定了在對一個案件確認是否構成了違法犯罪行為的時候需要採取採納違法性的原則進行判斷,如果當事人的行為缺少可以構成認定為是犯罪行為的要件,就無法被認定為是違法犯罪的行為,因此採納違法性的原則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