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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但嫌疑人不明確追訴期限有限制嗎?

一、立案但嫌疑人不明確追訴期限有限制嗎?

立案但嫌疑人不明確追訴期限有限制嗎?

有。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而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二、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時效是多久

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標準,規定了4個檔次的追訴時效。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根據上述規定,在確定具體犯罪的追訴時效的期限時,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分別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相應條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進行計算追訴時效期限:

(1)在只規定一個量刑幅度的條文中,應依照該條文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的期限。

(2)在一個條文中規定有兩個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應按與其罪行相對應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期限。

(3)如果所犯罪行應當適用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的期限。

追訴時效的例外有兩種情形:

2、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3、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追訴時效是對犯罪行為進行訴訟的一個時間限制,如果過了追訴時效,一般不會要求犯罪分子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在確定具體犯罪的追訴時效的期限時,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分別適用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進行計算追訴時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