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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刑事拘留到哪上告?

不服刑事拘留到哪上告?

一、不服刑事拘留到哪上告?

1、不服刑事拘留到哪都不能上告

對刑事拘留不服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異議。刑事拘留是不同於行政拘留的,行政拘留是屬於行政處罰的,相對人對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的處罰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刑事拘留的人對公安機關的決定不服的,依據刑事法律的規定,只能向公安機關提出異議,公安機關如果認為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的措施不妥的,應該做出或者是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

2、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

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刑事訴訟》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二、刑事拘留期間能不能移送審查起訴?

刑事拘留期間不能移送審查起訴,具體理由如下:

1、第一,拘留的緊急性決定了刑事拘留期間不能移送審查起訴

通説認為,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在緊急情況下,對某些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依法決定採用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適用拘留這一強制措施最為直接的原因在於情況緊急,拘留的目的在於控制住緊急發生的情況,抓獲嫌疑人,以便查明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條件(並非案件的主要事實)。可見,拘留不應作為移送審查起訴時的強制措施使用。

2、第二,拘留的臨時性決定了刑事拘留期間不能移送審查起訴

拘留的期限可分為以下四種情形:

(1)拘留後,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拘留期限是24小時),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應當立即釋放。

(2)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加上檢察機關審查批捕的7日,期限為10日)。

(3)在特殊情況下,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加上檢察機關審查批捕的7日,期限為14日)。

(4)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加上檢察機關審查批捕的7日,期限為37日)。據此,要在拘留這一較短的期限內完成偵查、審查起訴甚至審判等訴訟程序,顯然不符合法定辦案時限及實際。

3、第三,拘留對象的特定性決定了刑事拘留期間不能移送審查起訴

拘留的對象僅限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而不包括被告人。由此可以判定,刑事拘留的決定主體不包括作為審判機關的法院。再聯繫拘留的緊急性、臨時性特徵,拘留同樣不適用於審查起訴階段。事實上,在審查起訴和審查批捕階段,已不再具有適用拘留的法定條件。除非是涉及另外的罪行,對尚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同時又符合刑事拘留條件的,可以對其採取拘留強制措施。但是,在程序上,拘留是對其新罪進行偵查所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而不是針對原案。

4、第四,刑事拘留期間移送審查起訴有混同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之嫌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同樣,在延長至7日或延長至30日的情況下,拘留期限延長的合法性都在於提請逮捕。如果在拘留期間移送審查起訴,由於受拘留法定期限的限制,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部門不得不考慮變更強制措施:是批准逮捕或是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這樣,審查起訴部門事實上在審查起訴過程中也對有無逮捕必要進行了審查。這實際上造成了公安機關將提請逮捕這一程序變相地混入了移送審查起訴中,於法無據。

5、第五,刑事拘留期間移送審查起訴與“尊重和保障人權”精神相悖

拘留雖然僅是暫時性地剝奪了現行犯或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但不啻為嚴厲的強制措施之一。人身自由權是法律規定的一項重要權利,非依法定程序和條件不得任意限制或剝奪。如果在刑事拘留期間移送審查起訴,這將使得拘留期限過長,失去其臨時性剝奪人身自由的特徵,具有了事實上的懲罰性。而這遠遠背離了立法初衷,有違刑事羈押的謙抑原則、法治寬容精神和無罪推定思想,不利於保障人權。

公安機關在實施拘留行為之後,若是被拘留者、或者是其家屬對被刑事拘留的決定不服,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異議。公安機關收到異議請求之後,需要依法確定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若是不恰當,則需要作出撤銷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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