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販毒多少克以上判刑
一、關於販毒多少克以上判刑
1、販賣毒品不需要達到數量,就需要進行處罰。運輸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應當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力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二、運輸毒品罪怎樣處罰
1、對於運輸毒品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組織、指使、僱傭他人運輸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梟、職業毒犯、毒品再犯,以及具有武力掩護、暴力抗拒檢查、拘留或者逮捕、參與有組織的國際毒品犯罪、以運輸毒品為業、多次運輸毒品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按照刑法、有關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實際掌握的數量標準,從嚴懲處,依法應判處死刑的必須堅決判處死刑。
2、部分涉案人員系受指使、僱傭的貧民、邊民或者無業人員,只是為了賺取少量運費而為他人運輸毒品,他們不是毒品的所有者、買家或者賣家,與幕後的組織、指使、僱傭者相比,在整個毒品犯罪環節中處於從屬、輔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觀惡性相對較小,社會危害性也相對較小。因此,對於運輸毒品犯罪中的這部分人員,在量刑標準的把握上,應當與走私、販賣、製造毒品和前述具有嚴重情節的運輸毒品犯罪分子有所區別,不應單純以涉案毒品數量的大小決定刑罰適用的輕重。
3、對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確屬受人指使、僱傭參與運輸毒品犯罪,又系初犯、偶犯的,可以從輕處罰,即使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也可以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三、運輸毒品與販毒有區別嗎
運輸毒品與販毒是有區別的。由於刑法將運輸毒品罪與走私、販賣、製造毒品罪並列規定,配置了相同的法定刑,所以各地法院在審理運輸毒品案件時,基本上是按照與走私、販賣、製造毒品罪相同的量刑標準掌握的。但是運輸毒品畢竟有別於製造毒品犯罪。
第一,走私、製造毒品是毒品犯罪的源頭,販賣毒品則直接造成毒品向社會擴散,而單純的運輸毒品只是這些犯罪的輔助行為,居於從屬地位,社會危害性上有區別;
第二,運輸毒品的被告人絕大多數為受僱的農民、邊民或無業人員,人體攜毒者更有許多是婦女,並非毒品所有者。其犯罪原因往往是經濟困難或受人利誘,動機只是出於賺取少量運費,主觀惡性一般不大。
鑑於此,本着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對這部分運輸毒品犯罪分子的處刑,應當與走私、販賣、製造毒品犯罪分子有所區別。
只要有販賣毒品這種行為,不管數量達到多少,都是需要按照犯罪行為來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的。但是如果是運輸毒品的話,都必須要達到一定的數量,才能夠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上文就是關於販毒多少克以上判刑的相關內容。閲讀了本篇文章,如果您的問題仍未得到解答,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在線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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