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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偽基站開車能判緩刑嗎

一、幫偽基站開車能判緩刑嗎

幫偽基站開車能判緩刑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關於辦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其中規定,未經批准設置通信基站(以下簡稱“偽基站”),強行向不特定用户發送信息,非法使用公眾移動通信頻率的,將被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

“偽基站”即假基站,設備一般由主機和筆記本電腦或手機組成,通過短信羣發器、短信發信機等相關設備能夠搜取以其為中心、一定半徑範圍內的手機卡信息,利用2G移動通信的缺陷,通過偽裝成運營商的基站,冒用他人手機號碼強行向用户手機發送詐騙、廣告推銷等短信息。

最近以來,9部門就在全國範圍內部署開展打擊整治專項行動,嚴打非法生產、銷售和使用“偽基站”設備的違法犯罪活動。

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於使用“偽基站”犯此罪情節嚴重的標準,《解釋》特別規定:使用“偽基站”發送詐騙、賭博、招嫖、木馬病毒、釣魚網站鏈接等違法犯罪信息,數量在五千條以上,或者銷燬發送數量等記錄的。

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的,也構成“情節嚴重”;違法所得十五萬元以上的,構成“情節特別嚴重”。

二、判緩刑的條件

根據現行《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根據《刑法》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這就是説,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是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三是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對於符合適用緩刑條件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懷孕的婦女;已滿七十五週歲的老年人,刑法明確規定必須適用緩刑,這體現了以人為本和人道主義精神。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判緩刑的條件需要符合相關犯罪情節較輕,並且犯罪人表現了悔罪的態度,有關部門判定犯罪人沒有再進行犯罪的風險,宣告對犯罪人緩刑不會所居住社區產生不良影響以上四個條件。並且對於未成年人、孕婦、七十五週歲以上的老齡人,應當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