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偽基站判刑是多少
珠海市偽基站判刑是多少
(一)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1、個人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三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十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五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曾因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量、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經鑑定為專用間諜器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以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使用“偽基站”設備干擾公用電信網絡信號,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虛假廣告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除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利用“偽基站”設備實施詐騙等其他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明知他人實施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或者非法使用“偽基站”設備干擾公用電信網絡信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設備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四)對於非法使用“偽基站”設備擾亂公共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情節較輕,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違法犯罪行為,可依法以非法經營罪、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詐騙罪、虛假廣告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8項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量刑要看具體情節,要看其行為構成哪幾個罪。他所犯的幾個罪中,適用哪一個罪名判的刑罰重,就以哪個罪名判,即擇重罪懲處。且對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予以從重處罰。
【非法經營罪 】:最高刑罰是十五年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最高刑罰是十五年有期徒刑;
【詐騙罪】: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虛假廣告罪】:最高刑罰是二年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最高刑罰是三年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最高刑罰是十五年有期徒刑;
【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最高刑罰是三年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最高刑罰是三年有期徒刑。
刑罰取決於具體情況和構成該行為的罪行。其次,對於公民而言,許多罪犯將使用“偽基站”進行欺詐和犯罪,從而造成其財產遭受損失。此外,將對關鍵要素和積極參與者施加更重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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