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罰金的實質性區別有哪些
一、罰款罰金的實質性區別有哪些
罰金與罰款的主要區別體現在以下方面:
1、性質不同。
2、作出決定的機關不同。
3、法律依據不同。
4、適用的對象不同。
《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二、罪犯不交罰金會影響減刑嗎?
罰金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無故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經強制繳納仍不能全部繳納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包括在判處的主刑執行完畢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的,應當追繳。
根據《刑法》規定,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在司法實踐中,不交罰金,不僅會影響判決,而且在判決執行過程中,對減刑、假釋等也是有限制的。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也有説明:對於拒絕繳納罰金的,必須在刑期以及執行方式上有所體現,必須在以後的實際執行中有所體現,即在假釋、減刑必須有所限制。罪犯在服刑期間未繳納罰金的,如果是有執行能力而不繳納,減刑、假釋要從嚴控制,有可能會不予減刑、假釋。
罰金是屬於刑罰的一種附加刑,必須要執行。不管是什麼樣的原因都不能不交罰金,真的有困難也要跟司法機關解釋清楚,並依法辦理分期交納。罰金刑僅適用於被判處罰金刑的犯罪分子,按照我國刑法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罰金同沒收財產一樣,也只能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不能執行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共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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