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從輕處罰嗎
一、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從輕處罰嗎
可以。
1、對已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判刑;
2、對已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判刑;
3、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判刑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未成年人犯罪不適用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未成年人犯罪處罰原則是什麼
1、從寬處罰的原則。
即對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就是説,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是一個法定的必須從寬處罰的情節。至於是從輕還是減輕以及從輕減輕的幅度,則由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案件確定。
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
對於其中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並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後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才負刑事責任,也不是説綁架撕票的,不負刑事責任。對於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綁架人質後殺害被綁架人,拐賣婦女、兒童而故意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依照《刑法》是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2、不適用死刑的原則。
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裏所説的“不適用死刑”是指不允許判處死刑,不是説“不執行死刑”,也不是説等滿18週歲再判決、執行死刑,這是個原則要求。
在我國對於未成年犯罪的行為,最基本的處理原則就是從寬處罰的原則,也就是説如果未成年犯罪必須要判處實刑,那麼在判刑的時候可以從輕處罰,其次,未成年人犯罪也是不適用於死刑的。對於未成年如果已經年滿16週歲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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