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竊未遂起訴書遞交至法院後多久開庭
一、扒竊未遂起訴書遞交至法院後多久開庭
扒竊未遂起訴書遞交至法院後,開庭的時間沒有明確規定,刑事案件的開庭時間是法院確定的。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二、扒竊未遂可以判緩刑嗎
扒竊未遂不一定可以判緩刑,緩刑的適用條件是,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三、扒竊未遂嫌疑人拒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只要證據充分就可以定罪。根據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在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的情況下對扒竊未遂的行為都是由公安部門依法進行治安處罰的,不過,如果當事人多次的公共場所實施扒竊行為,就算扒竊未遂,也涉嫌刑事犯罪,扒竊未遂涉嫌盜竊罪,盜竊罪是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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