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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對走私稀有珍貴動物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新刑法對走私稀有珍貴動物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新刑法對走私稀有珍貴動物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走私稀有珍貴動物罪的處罰標準一般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從重處罰。

《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二、走私稀有珍貴動物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被告人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又要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等情況,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綜合考慮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形勢,確保刑罰目的的實現。但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對被告人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平衡。

三、涉嫌走私稀有珍貴動物罪拒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涉嫌走私稀有珍貴動物罪,嫌疑人拒不認罪的,只要證據充分就可以定罪。根據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綜上所述,走私稀有珍貴動物罪的處罰標準也不是固定的,在我國,任何的走私行為都嚴重違反法律規定,但是根據走私案件的具體情況,定罪和量刑依據都不一樣,不僅是走私珍貴動物,走私珍貴動物的製品,也會被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