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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兩委套取國家資金罪認定標準為貪污罪嗎?

一、村兩委套取國家資金罪認定標準為貪污罪嗎?

村兩委套取國家資金罪認定標準為貪污罪嗎?

村兩委套取國家資金罪認定標準是否為貪污罪就要結合實際情況處理;套取國家資金構成貪污罪的認定標準為:

1、是國家工作人員套取國家資金的行為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2、侵犯的是公共財物,具有刑事違法性。

3、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為上主要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第三百九十六條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套取國家資金怎麼處罰?

對套取專項資金使用人罪名適用的三種情形:

一是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在申報過程中嚴重弄虛作假,虛構並不存在的企業或項目,偽造關鍵性申報材料,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對使用人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是套取國家專項資金使用人的申報項目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但在申報過程中誇大實際情況,偽造或提供了個別非關鍵性虛假申報材料,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部分被用於企業彌補損失,或者用於轉產、更新設備、生產經營的,對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詐騙罪定罪處罰。

三是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在申報過程中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情節嚴重的,應當對使用人分別以行賄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定罪處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套取國家資金是沒有專項的罪名,一般是會結合套取資金的後續行為和結果來進行確定罪名,對於村幹部犯罪可以按貪污罪,私分國有資產罪、或者是詐騙罪、以及還有職務侵佔罪、挪用公款罪等相關的罪名來是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