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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徵地拆遷典型案例和賠償標準

一、徵地拆遷典型案例

2021年徵地拆遷典型案例和賠償標準

據介紹,這批案件均為2013年1月1日以後作出的生效裁判,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違法建築拆除,有的反映出個別行政機關侵害當事人補償方式選擇權、強制執行亂作為等程序違法問題,有的反映出行政機關核定評估標準低等實體違法問題以及在訴訟中怠於舉證問題,這些行政行為有的被依法撤銷,有的被確認違法,同時,也有合法行政行為經人民法院審查後判決維持。這批案件對於指導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職責、統一裁判尺度、保障民生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典型案例:楊瑞芬訴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案

二、農村土地徵收賠償標準

農村土地徵收賠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構成。

1、土地補償費

土地徵收的土地補償費是如何計算的呢?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徵收的安置補助費

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青苗補償標準

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於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於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穫的,不予補償。對於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儘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於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4、其他附着物的補償標準

徵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築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税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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