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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漏罪又犯新罪的怎麼處罰

既有漏罪又犯新罪的怎麼處罰

罪犯在服刑期間就應該遵守監規,認真的改造,這樣才能儘快的被釋放。但要是在這期間發現罪犯既有漏罪又犯新罪的,這種情況下,應該如何進行處罰呢?詳細內容,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既有漏罪又犯新罪的怎麼處罰

對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罪犯有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情況分別進行了規定。但對於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既有漏罪又犯新罪的情況應如何處理沒有規定,對此人們主要有兩種意見:一種是先對漏罪作出判決,把所判的刑罰與前罪判決的刑罰實行並罰,決定執行的刑罰;再對新罪作出判決,把新罪所判處的刑罰與上述決定執行的刑罰重新實行並罰,最後決定應執行的刑罰。另一種意見認為,應對漏罪和新罪分別判刑實行並罰,然後再將並罰後決定執行的刑罰與前罪判決沒有執行的刑罰重新實行並罰,最後決定應執行的刑罰。

二、原判刑罰改變如何數罪併罰

刑法》第七十條和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是針對被告人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原判主刑刑種及刑期沒有變更的情況下作出的。對於事實上依照刑法規定在刑罰執行中被依法由死緩裁定為無期徒刑和被依法減刑的罪犯,又發現有漏罪或重新犯罪後應如何實行數罪併罰,刑法僅作出部分解釋,沒有詳盡,最高人民法院也沒有司法解釋。

對原判刑罰發生法定改變後應如何數罪併罰的情況,刑法或相關司法解釋應分別不同情況加以解釋。

(1)刑種變更後又發現漏罪的情況。包括死緩裁定為無期徒刑後又發現漏罪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又發現漏罪兩種情況。應把裁定後的刑罰和新發現的罪所作出的判決,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2)刑種變更後又重新犯罪的情況。僅指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又重新犯罪的情況(不含死緩重新犯罪)。應當先減去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後執行的刑期,然後將剩餘刑期與新判刑罰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3)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依法減刑後又發現漏罪的情況。應先將原判刑罰與後判刑罰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然後減去已執行刑期和減刑刑期。

(4)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依法減刑後又重新犯罪的情況。應先在原判刑期內減去已執行刑期和減刑刑期,然後將剩餘刑罰與新判刑罰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以上就是對罪犯既有漏罪又犯新罪的處罰介紹,各位不妨具體瞭解一下。不管是漏罪還是新罪,一旦被發現的,那麼就是要再次對罪犯定罪處罰,然後再與之前的刑期進行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