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行賄罪罰金刑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行賄罪罰金刑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大家都對貪污受賄的定量與定罪比較瞭解,殊不知行賄也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情節嚴重下也是需要定罪和處罰,那麼行賄罪罰金刑的具體標準又是什麼呢?下面由小編來給大家繼續普及行賄罪方面的定罪與量刑的法律知識,希望可以給大家帶來幫助。

一、行賄罪的概念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瀆職罪。本罪主要特徵:(1)行為人主觀上出於故意,目的是利用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私利。(2)客觀上實施了以金錢、貴重物品、滿足各種私慾等賄賂收買國家工作人員或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的行為。

二、行賄罪的定罪標準

根據刑法第390條第1款的規定,犯行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刑法第390條第2款同時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行賄罪罰金刑的量刑與處罰

 1、在被訴前主動交待,並有重大立功表現,不追究刑事責任;

2、在被訴前主動交待,可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3、行賄在5000元以上,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情節特別嚴重,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相關法條(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井處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三百九十三條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行賄罪與受賄罪定罪與量刑標準各不相同。但同為違反我國法律的行為存在。行賄罪在被追究前坦白交代配合工作,可適當的減免處罰或不追究責任。通過小編的講解,希望大家對行賄罪罰金刑的具體標準有全面的認識和理解,希望這篇文章能夠幫助到大家。

標籤:罰金 行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