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一年還沒解除是否合法?
一、監視居住一年還沒解除是否合法?
1、什麼是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這裏的住所,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生活的住所。居所,是指辦案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給被監視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監視居住人有正當理由要求離開住所或者指定的居所,必須經過公安機關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在做出批准決定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
2、監視居住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我國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綜上所述,對於某些觸犯法律的人,可以對其實行監視居住的措施,控制其行為,不允許其自由出入,如果違反了該規定,則需要對其進行更加嚴厲的處罰;如果要求暫停規定,必須得到批准。當然這是針對某些特殊情況而言的,不是人人都可以享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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